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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對「法官法」草案(職務法庭版)意見


  考試院院會今(二十五)日審議通過對於司法院函送「法官法」草案(職務法庭版)一案意見,將於近日函復司法院。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指出,司法院為建立健全的法官制度,維護司法審判獨立,前於八十六年一月間曾研擬「法官法」草案函請各機關表示意見,考試院經提第九屆第四十次院會討論通過,於同年七月十六日函復司法院在案。此次司法院重新研擬「法官法」草案(職務法庭版),考試院為期慎重,經院會決議交保訓暨綜合組會同考選組及銓敘組審查,自本(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十二月十六日止,共計舉行四次三組聯席審查會,為使審查結果更趨周延,歷次審查會並均邀請司法院及法務部派代表列席,以適時徵詢及說明相關背景與理由。
  本案司法院函送「法官法」草案(職務法庭版),共十二章計有八十七條條文,因屬徵詢意見性質,考試院僅針對其中依憲法或相關法律規定涉及考試院職掌事項,就第二章「法官、檢察官、律師之考試與研習」、第三章「法官之任用」、第七章「法官之保障」、第九章「法官之給與」、第十章「法官之考察、進修及休假」及第十二章「附則」等六章,共計三十一條條文提供以下原則性意見,其餘未涉及考試院權責各章,則均尊重司法院原擬草案條文內容:
一、有關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與研習,建請司法院參照考試院所擬「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修正,採取「合考分訓,資格分取」的方式辦理。
二、有關法官任用,依憲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初任法官仍須具有公務人員資格始得任用,因此,遴選的法官仍須具相當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法官遴選委員會宜有考試機關代表。
三、有關法官俸給,基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明定公務人員俸給法制為考試院職掌,故其加給與轉任、回任、換敘辦法等,應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訂定。
四、有關法官轉任司法行政職務,為免有違「同工同酬、計職給俸」的人事行政原則,並避免影響法官人力供需、無法培養司法行政人才,經考量司法改革後司法行政職務人力需求將可降至最低,且法官如轉任需負政策成敗的司法行政職務,與其應有獨立審判的立場難免扞格,因此建請司法院對轉任司法行政職務者,不宜支相當職位法官的待遇。
五、有關法官退休暨領取退養金問題,建請司法院可再參考德國、奧地利法官法,明定法官退休年齡、方式,至現有給與退養金方式,不宜維持。
六、有關法官的進修部分,草案規定連續服務滿七年,即可申請自行進修,較教育人員及一般公務人員規定為寬,為免援引比照,建請司法院再酌,以求衡平。
七、本法草案因涉三院權責,有關其施行細則,建請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及考試院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