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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


  考試院院會今(十一)日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建立每年或間年定期檢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的機制。本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考試院表示,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規定:「(第一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轉任後不得調任所得適用職系以外其他職系職務。(第二項)前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依近年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會同定之。(第三項)各機關進用轉任人員,應於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或遴用時,經分發機關同意始得進用。」本次修正施行細則,主要是就前述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的用語,予以界定。
  新修正的施行細則第三條明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依近年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會同定之。」是指銓敘部與考選部應會同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並於每年或間年,依最近三年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檢討修正。
  另外,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稱「無適當的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或遴用」,是指已列入公務人員考試類科而錄取不足額,且無正額或增額錄取人員待分發;所稱「經分發機關同意始得進用」,是指進用轉任人員前,應經分發機關依所定審核原則審核同意後,用人機關始得自行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