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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七條條文暨附表


  考試院院會今(十一)日通過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七條條文暨附表,增列三等考試九科別及四等考試五科別,以配合地方政府機關用人需求。
  考試院表示,為配合地方政府機關的任用需求,本次於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增列三等考試體育行政、博物管理、史料編纂、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機械工程、公職語言治療師、交通工程、天文等九科別及四等考試新聞廣播、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化學工程、天文等五科別。
  上述各科別的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均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定訂定。另外,為因應新聞廣播科別的增設,並修正本考試規則第七條條文,增列實地考試成績計算規定,以資周延。
  為配合命題規則規定,本次並修正本考試三、四、五等各科別應試科目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為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另為因應實際需要,其中三等及四等考試文化行政科別等部分科目名稱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