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


  考試院院會今(四)日通過修正「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增列各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及縣市衛生局主管藥政、健康促進、檢驗業務的科長、課長及助產師職務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
  目前公立醫療院所的醫師、護理師、護士等醫事人員及各級衛生行政機關部分人員,是依據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公布的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進用;至於那些職務可由醫事人員擔任,依規定是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各機關(構)學校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列舉。實施以來,已經過二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是增列各直轄市政府衛生局及縣市衛生局主管藥政、健康促進、檢驗業務的科長、課長職務得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另外配合助產人員法的修正,新增助產師職務應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