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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限縮解釋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機關首長、副首長範圍


  考試院院會今(四)日決議同意銓敘部建議,限縮解釋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機關」首長、副首長範圍,僅指「各級政府機關」的首長、副首長,而不包括各公營事業機構首長、副首長。也就是公營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的董事長、總經理、代表官股的董事、監察人等,將可參加主管機關所屬公務人員組成的協會。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不包括政務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軍職人員、公立學校教師及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參照第一項中括號部分「(以下簡稱機關)」的立法體例,第二項所稱「機關」首長、副首長,似應涵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首長、副首長。
  不過,深究原立法旨意,宜將「機關」首長、副首長限縮解釋為「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如此,公營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的人員,才能適用協會法,加入公務人員協會。
  公務人員協會法於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中央部分,目前計有銓敘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三個機關成立公務人員協會;另有考選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經濟部等七個機關正籌組協會中。在地方部分,計有台北市、高雄市、台東縣及嘉義市等四個縣市正籌組協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