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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考試院院會今(二十七)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關於進修訓練、因法定傳染病強制隔離者等相關請假規定。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正是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至第六條,修正重點為: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原規定,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給予公假。為配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有關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人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限最長為四年;以及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間為二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等規定,前述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必須增訂但書規定:「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亦即應優先適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的規定。
二、配合「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有關受隔離者於隔離期間,應給予公假的規定,並就其他法定傳染病一併考量,在給予公假的情事中增列:「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的規定。
三、本規則原規定,請病假已滿延長病假期限,或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修養或療治,期間已滿二年,仍不能銷假者,應予「停職」。為免牴觸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條第一項有關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的規定,因此將「停職」一詞修正為「留職停薪」,並規定此類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但為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者,得免附病癒證明書隨時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復職,並於復職當日退休、退職或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