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警察官職務等階表


  考試院院會今(二十七)日通過修正「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乙、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八臺灣省、福建省各縣市警察局」,總共有479個警察職務將因此而提高等階,將自本(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生效。
  考試院表示,經考量各縣市警察局分局長、隊長、副分局長、副隊長的職責程度比一般行政機關相當層級的職務為重,業務性質亦有危險性及特殊性,及為達成警察官職務等階的整體衡平性,考試院前於本(九十二)年第四十九次會議已決議同意調整這四個職務等階。
  今日院會即根據前述決議,修正相關的警察官職務等階表,將各縣市警察局「分局長」及刑事、交通、保安、少年、婦幼警察隊「隊長」由原列「警正二階」修正為「警正三階至一階」(相當由「薦任第八職等」修正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各分局「副分局長」與刑事、交通、保安、少年、婦幼警察隊「副隊長」由原列「警正四階至三階」修正為「警正三階至二階」(相當由「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修正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全案將於近期由考試院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