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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政府改造與文官體制國際研討會」第一場次研討 亨瑟勒教授主講「法律人員考選制度」

美國史丹佛大學亨瑟勒教授(Deborah R. Hensler)今(十四)日在考試院與韓忠謨法學基金會共同主辦的「政府改造與文官體制國際研討會」主講法律人員考選制度,對於美國律師的法學教育、考選制度及執業規範等作詳細的介紹,亨瑟勒教授指出,在美國,律師是一項適用自律規範的專門職業,由法院授權法律公會主導律師的教育、考選及規範,透過法律人制定和執行準則,創造高規格的全國性資格標準,並可獨立於政府及政治運作之外,且有助於專業及倫理行為的提昇,足資借鏡。尤其司法院正進行司法改革,考試院亦積極推動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合一舉行的相關立法,亨瑟勒教授的演講,提供我國加強律師養成教育、考選及自律功能等制度新的思考方向。
  亨瑟勒教授指出,美國律師公會制定法學教育標準、律師職業標準、公布倫理規範,並執行懲戒程序。就法學教育而言,法律學位的授予須先經由學士後的三年課程,所有的法律人均接受一套單一性、整合性的課程;就考選制度而言,大多數的州要求律師考試應考人必須具有美國律師公會承認的法學院文憑,由全國律師考試委員會議執行考試,測驗實質的法律知識,尤其強調分析能力,亦包括倫理規範責任;就倫理準則而言,涵蓋的領域包括律師與當事人之關係、收費標準、利益衝突、保守秘密、公益服務要求等。不過,亨瑟勒教授也指出,自律機制提昇法律服務品質,但服務費率亦隨之提高,對大多數人而言,使用法律服務的機會相對受到限制。
  參加與談的考選部劉部長初枝對於美國律師重視法律倫理及強調實地實習等,深為肯定。劉部長亦指出,現行我國司法官、律師均透過考試遴選,應考資格、考試範圍、及格標準等均不相同,且及格人員多甫出校門,缺乏經驗,未來司法人員的遴選,宜著重品德、經驗及社會敏感度等面向的思考。另一位與談人東吳大學李教授念祖也以美國、英國及澳洲為例,建議我國應透過法律籌措平民法律扶助的費用,以期我國司法改革得配合法律扶助的落實,實現人民的訴訟權及平等權。
  與會人員就我國司法官、律師考選制度的改革方向,廣泛交換意見,Hensler教授認為每一種制度都有其優缺點,建議汲取各國經驗,建立適合我國國情及社會需求的制度。主持人司法院翁院長岳生則在會議總結時,呼籲各界支持司法改革,並希望考試院重視法官職業的特性,尤其是對人權保障的重要性,在考選制度上給予更多的彈性,尤其應強調法官的品德、倫理行為的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