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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 及公務人員撫卹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四)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配合立法院主決議修正相關條文,將公務人員退休金基數內涵由現行以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計算,於退休法修正施行後三年起,改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三年的俸(薪、等)級,依在職同俸(薪、等)級人員月支俸(薪)額的平均數加一倍計算,以降低公務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
  草案主要修正重點還包括:(一)刪除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有關年滿五十五歲自願退休人員得加發五個基數一次退休金的規定。(二)調整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為15%(三)明確規定退休人員再任公職或再任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財團法人職務者,應停領月退休金。(四)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規定連續二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人員,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由於立法院審議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作成主決議,包括應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退撫基金提撥率應依法精算結果以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降低退休所得替代率;軍公教人員退休轉任由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即應停止領取月退休金(退休俸)等。另外,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七條規定,連續二年考列丙等人員,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銓敘部依據前述主決議及委員會通過內容重新檢視原送立法院審議的草案條文,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陳報考試院會議並獲審議通過。
  朱秘書長表示,依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公務人員退休金基數,係以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俸加一倍計算,上述內涵通常為退休人員公職生涯中最高俸額,本法修正施行三年後,將改以公務人員在職最後三年月支俸(薪)額平均數計算。如退休人員最後三年在職俸點依序為四九○、五○五及五二○俸點,按照現制則退休金基數內涵將以五二○俸點折算俸額32,410元加一倍為64,820元計算。本法修正施行後,則以四九○、五○五及五二○俸點折算俸額的平均數31,468元加一倍為62,936元計算。如此,退休金基數內涵減少1,884元,將適度降低退休所得替代率。
  另外,關於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委託完成的第一次精算報告,及行政院對於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的整體考量,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將基金提撥費率由8%調升為8.8%,但仍然無法有效挹注基金,因此,依立法院主決議及附帶決議,一方面修法將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由現行12%調整為15%,另一方面由銓敘部會同相關機關研議就公務人員、軍職人員及教育人員的退撫基金提撥率逐年調整,以健全基金財務結構。考試院院會已於日前作成決定,退撫基金提撥率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分三年調整至百分之十二,第一年由8.8%調整1%至9.8%,第二年由9.8%調整1%至10.8%,第三年由10.8%調整1.2%至12%。
  本次院會也同時審議通過公務人員撫卹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對於任職未滿十年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除仍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外,另以其任職年資與十年之差距,每減一個月,再增加給與十二分之一個基數撫卹金。
  朱秘書長表示,這項修正主要考量服務年資短淺的公務人員由於俸級較低,所據以計算的撫卹金也會相對降低,因為依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因病故或意外死亡,任職一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一個半基數;任職二年者,給與三個基數,依此類推,對於年資短淺、俸級較低的公務人員,其遺族所能獲得的撫卹金額非常有限,如公務人員病故前在職俸點為三七○,服務年資八年,其遺族所能領得一次撫卹金僅為552,120元,撫卹法修正施行後,依修正規定將可另外增給遺族92,020元,可以落實照顧年資短淺公務人員因病故或意外死亡後其遺族的生活。
  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草案,前經考試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函送立法院審議,這次配合立法院決議,公務人員退休法再修正十三條條文,公務人員撫卹法再修正六條條文。這些再修正條文將於近期內函請立法院併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