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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今(四)日院會通過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立法院主決議修正相關條文,將政務人員畸零年資的退職酬勞金給與標準,由現行未滿半年以半年計,逾半年者以一年計的方式,改為以「月」為計算基準,以避免產生繳費一天即得採計半年年資的不合理現象,並可適度降低退職酬勞金所得替代率。
  草案明確規定退職政務人員再任公職或再任職於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財團法人職務者,應停領月退職酬勞金。對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轉任前述職務的人員,則訂定三個月後適用的過渡期。草案並增列政務人員退撫基金應實施定期精算的規定,賦予實施精算的法源。另外,調整政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上限,由現行百分之十二提高為百分之十五。€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由於立法院審議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作成主決議,包括應修正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退撫基金提撥率應依法精算結果以收支平衡原則強制訂定,並降低退職酬勞金所得替代率;以及軍公教人員退休轉任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即應停止領取月退休金(退休俸),至其不再擔任該職務後再行恢復等。銓敘部因此依據前述主決議研擬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考試院會議並獲審議通過,共計修正四個條文,將於近期內與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