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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九條修正


  考試院院會今(四)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九條,將退撫基金委託經營期限「每次以不逾二年為限」的規定,修正為「每次最長為五年」,將於近日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發布。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第九條規定退撫基金委託經營每次以不逾二年為限,但根據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二次委託經營業務實務運作的經驗以及國外相關資產委託經營資訊,目前業者受託管理資產,委託期限一般為三年至五年;另在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所舉辦多次公聽會、研討會中,學者專家多認為委託期限太短極易造成短視或積極性操作。
  為配合退撫基金長期投資的特性,本次將委託經營辦法有關委託經營期限適度延長,修正為「每次最長為五年」的原則性規範,期使未來辦理的國內、國外委託案,得視個案特性與實際需要,彈性適用修正後的委託年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