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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辦法


  考試院院會今(二十八)日審議通過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將由銓敘部依規定會同交通部發布施行。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的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所定各級資位者,亦得轉任交通事業機構相當職務; 其轉任資格、年資提敘等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交通部定之。」銓敘部為配合上述規定並為符合立法經濟原則,將現行「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及「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合併,擬具「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辦法」草案,經院會決議將名稱修正為「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本辦法全文共計九條,明定適用對象及轉任職務的限制,並規定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人員的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對照及曾任年資提敘俸級、職等及官等的條件及方式。轉任人員如以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合格資格轉任薦任職務,則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
  條文並規定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人員的資格條件與曾任年資提敘薪級的條件及方式,及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或資位等級相當年資的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