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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修正


  考試院院會今(十四)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曾經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者亦得申請縮短實務訓練及考試及格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實務訓練。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本次修正是為配合考試院第十屆第十一次會議所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務訓練之決議,及新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占缺訓練者,納入準用對象等規定,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擬具本修正案提報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除前述修正重點外,修正內容還包括:
一、刪除須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始得縮短實務訓練之規定,以使專技人
員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者,亦得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二、配合已於今年一月一日停辦之公務人員福利互助,刪除分配實務訓練人
員得支給福利互助之規定。
三、對於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增訂有關機關重評分數的期限、逾期未重評的
處理方式,及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權責機關、次數、訓練期間,並明定由
保訓會逕為核定成績及格的處理方式,及增訂查證的規定等。
四、明定考選部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應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
會據以擬定訓練計畫。
五、將延長病假及休假併入應按實務訓練月數比例計算的假別。
六、刪除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案件須經保訓會委員會議審議的規
定。
七、為兼顧高普初考及地方政府特考錄取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請假之需要,
修正以訓練期間及課程時數百分比核算請假時數。
八、刪除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者予以廢止受訓資格的規定,
以符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並達到考訓合一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