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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修正

考試院院會今(十四)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規定公務人員簡任升官等考試將限期停辦,而為兼顧民國八十年之前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進用者的權益,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繼續辦理三次為限。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由於目前大學教育普及,公務人員在職訓練、進修亦甚普遍,且絕大多數現職薦任公務人員只要具有大學學歷或高考及格資格,均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透過訓練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為保障因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廢止後,對原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報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者的應考機會,由考選部擬具本修正案提報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
  除前述修正重點外,修正內容還包括:
一、明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
者,放寬其得應考的規定。
二、明定考績(成)成績的採計,以年終考績(成)為限。
三、明定本修正條文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考試院院會並作成附帶決議,建請各主管院於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訂定公務人員陞遷評分標準時,對升官等考試及格者與訓練合格者採一致之評分標準,以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