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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專技高考及民間公證人專技高考考試規則修正


  考試院院會今(二十九)日通過修正律師專技高考考試規則及民間公之公證人專技高考考試規則部分條文,根據近十二年律師高考實際錄取人數統計資料,將律師高考及格率修正為百分之八,並足額錄取,以改進過去各年錄取比例差距懸殊的情形;另外,取消律師高考「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不予及格」的成績下限規定,以避免因試題難易及閱卷寬嚴而左右錄取率。
  本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率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為及格,並足額錄取:原律師高考雖規定百分之十六的及格率,但因為設有「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均不予及格的二種成績下限規定,實際執行結果造成各年錄取比例差距懸殊,最高可達約百分之十四,最低則不足百分之六。
  依據最近十二年律師高考實際錄取人數統計資料計算,及格比例平均約為百分之八,因此本次將及格比例修訂為百分之八,並足額錄取,將較為公平,且能兼顧市場需求及應考人期待,並可配合將來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考試的改革方向。
  二、 取消律師高考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不予及格的成績下限規定:因為以五十分為下限的規定容易受到試題的難易程度及閱卷的寬嚴影響而左右錄取率,造成不公平現象,因此本次決定取消這項規定。但為了保障人民能受到普遍良好的法律服務,仍然保留單科成績零分不予及格的規定。
  三、 部分專業科目由試務機關提供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在律師考試專業科目的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三科,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專業科目的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二科,由試務機關提供該科目的全部法條供應考人參考,以測試應考人之理解、分析及綜合運用能力,避免流於法條背誦。
  院會並作成附帶決議,請考選部於本年度律師專技高考辦理完竣後三個月內,就其錄取標準進行研究分析,考量採行量尺分數之可行性;另請考選部於三個月內就各種專技人員考試錄取標準與及格方式進行檢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