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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 明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

考試院院會今(二十二)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明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職務、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等;政務官及民選地方首長亦須遵守行政中立規範,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從事助選。考試院將於近期將該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研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是為了回應社會各界對公務人員應該保持行政中立的要求,考試院曾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將該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但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次草案中擴大準用對象,並增加了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辦事處職務;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候選人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或邀集職務相關人員或職務對象表達指示等規定。
  該草案計十八條條文,重點包括: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於執行職務時,應秉持公正立場對待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不得利用職權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不得利用職權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違反規定者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如因行政中立受到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可依法請求救濟等。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適用對象主要為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至於公立學校校長、社教機構專業人員、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及研究人員、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軍訓教官、聘用僱用人員、公營事業負主要決策責任人員如董事長及總經理等則列為準用對象。
  草案並明定,依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本法規定;至於須隨政黨或政策成敗進退之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首長則準用部分條文,包括行政中立原則、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參選應請事假或休假、對所掌行政資源受理申請時應公平處理、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及違反本法之處理方式等規定。本草案政務人員準用之規定,於政務人員行政中立事項之相關法律公布施行時,失其效力。  另外教師、軍人、技工工友之主管機關分別為教育部、國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考試院將於本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時,同時函請各該主管機關研究是否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以規範其行政中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