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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修正


  考試院今(八)日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現職公務人員參加升官等考試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其餘應考人,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為避免應考人考試成績高於考成成績時,二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反而對應考人不利,因此修正現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