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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及應試科目表


  考試院今(一)日院會通過修正「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七條有關「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之認定標準及考績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相關規定,並修正部份應試科目以建構現職警察人員之應具備之核心工作知能。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本項修正係為配合今(九十二)年一月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有關年終考績採計之規定。除前述修正外,並增列經晉升警正升官等訓練合格之現任警正人員,得採計低一官等年終考績之規定。
  另外,為改進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評量方式,本次同時修正該規則附表「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根據現職各類警察人員之核心工作內容修正相關應試科目,並於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之「警察法規」科目範圍中增列多項法規,以期強化其執法能力;於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則以加強管理知能等原則修正應試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