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試院會議決議修正多種專技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


  考試院會議於本(二十四)日通過決議,修正多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高等考試,除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仍維持列考國文及中華民國憲法科目;另外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中醫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普通考試之地政士,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不動產經紀人等維持列考國文科目外,其餘各考試類科均取消列考普通科目。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有關醫師之內科學(一)、內科學(二)、外科學(一)、外科學(二)與物理治療師之神經疾病物理治療學、骨科疾病物理治療學、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及格之規定,基於醫師工作涉及人民生命之維護,應衡鑑其實力而非僅比較其程度是否優秀,醫界雖專業分科精細,內科、外科因屬基本學科,仍須維持一定程度,在相關單位未能提出特殊理由說服社會各界前,本規定仍維持現行以六十分為及格之標準,物理治療師亦比照辦理。
  此外,為配合各大專校院相關系科之設立及教學課程內容,放寬各考試類科應考資格規定,增加採認之相關學科名稱。其中醫事人員、獸醫人員、營養師、呼吸治療師、中醫師等各考試規則修正條文,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施行,地政士考試規則修正條文自七月一日施行,其餘之考試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