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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人員應試科目修正


  考試院會議於本(二十七)日通過決議,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
考試,除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仍維持列考國文及中華民國憲法科
目,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中醫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普通考試
之地政士,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不動產經紀人等維持列考國文科目外,其
餘各考試類科均取消列考普通科目。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是否須統一列
考「國文」及「中華民國憲法」普通科目一事,經交考選部研酌,並由全體
考試委員組成聯席審查會,審慎研議本案。經過三次聯席審查會議反復深入
討論後,認為,基於專技人員考試之本質,在於衡鑑應考人之專業知能,考
試科目應提昇專業科目比重,並依各種專門職業在執行業務上之需求、普通
科目與執行業務相關程度大小等因素,決定是否列考普通科目。
  朱秘書長表示,案經本案聯席審查會逐一檢視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
業需求,並審酌各職業公會、主管機關及學術界反應意見,另考量專業科目
、普通科目成績與總成績之比較統計數據等資料,後做出決定,決策過程極
為審慎、周延,將對提升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能力水準,發揮正面
積極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