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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等修正案


  考試院今(二十七)日院會審議通過「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辦法」、「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
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等三項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增訂受訓成績不及
格人員得選擇適用該三項訓練辦法修正發布前之規定,於二年度後以公假自
費方式受訓,或適用現行在次年度以自費受訓,但不得以公假方式辦理之規定。
  據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指出,本案三項訓練法規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
,係該院所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考量三項訓練辦法在最近二次修正
時,對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因故申請中途離訓經
核准、受訓期間因請公假、事假、病假或婚假超過五日者或請假缺課時數合
計超過三十五小時,經廢止當年度受訓資格者,及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其得
於多少年度後再經遴選自費受訓及是否得予公假參訓等規定,有所不同。最
近一次修正之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規定上開人員在次年度即可自費受訓
,但不得以公假方式辦理;而之前的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則規定需經二
年度後,始得以公假自費受訓。上開新、舊辦法規定最主要之差異,在於舊
辦法可以請公假受訓,而新辦法則不得請公假受訓,必須改請休假、事假。
由於本三項訓練之訓期均為五週,對當事人而言,不得請公假而必須改請休
假或其他假時,會影響其年終考績之等第及不休假加班費之領取等事項。保
訓會為顧及是類人員權益及基於部分受訓不及格人員之反映,乃擬具上開修
正條文草案報經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
  朱秘書長表示,有關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及警佐警察人
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二項訓練辦法將於近日內逕由該院修正發布;交通
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則將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後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