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二十七)日院會審議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含總說明)一案。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本次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條文之修正係審酌考績委員會組成之合法性,攸關考績案件之效力,應明確規範以求程序正義,並符法制,爰修正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增訂第四項,明定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產生,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惟因考量各機關情形特殊者,採行上述之投票法確有困難,爰於但書規定其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以應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