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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案


  考試院今(二十七)日院會審議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含總說明)一案。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本次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條文之修正
係審酌考績委員會組成之合法性,攸關考績案件之效力,應明確規範以求程
序正義,並符法制,爰修正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增訂第四項,明定考
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產生,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惟
因考量各機關情形特殊者,採行上述之投票法確有困難,爰於但書規定其得
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以應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