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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修正一二三人獲晉階


考試院今(二十七)日院會審議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內政部會
銜函陳之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修正案,考試院表示,本案係配合內政部警政署
及其所屬入出境管理局、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保安
警察總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空中警察隊、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
學校機關組織法規之修正,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港務警察局、鐵路警察局
、警察電訊所、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警察廣播電臺、警察機械修理廠等機
關組織法規之制定,因此分別修正、訂定各該機關適用之警察官職務等階表
,並廢止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及其所屬機關適用之各警察官職務等階表。
  上開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之修正,計調高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研究員
、組長職務等階一階;調高原臺灣省警政廳所屬機關改隸之臺灣保安警察總
隊隊長、副隊長職務等階一階;港務警察局主任、課長、隊長,鐵路警察局
副隊長、副段長及警察電訊所、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警察機械修理廠課長
、主任等職務等階下限均予調高一階,因職務等階表修正或訂定共調整十一
個職稱,而實際可獲晉階之人數計有一二三人。另為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及其
所屬機關組織條例、通則修正、制定均係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生效,本案
擬修正、訂定及廢止之各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爰將其施行日期均溯自九十年十
二月十六日生效。
另內政部為激勵全國刑事警察同仁工作士氣及延攬優秀人才加入刑事警
察工作行列,日前曾向考試院建議調整刑事警察人員之職務等階,除本案前
述將刑事警察局之「研究員」、「組長」已予調高職務等階外,其餘該局「
副組長」、「偵查員」等職務之等階,因涉及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所定一職務
最多僅能跨三個官階及該局組織條例其他相關職務之衡平性等法制問題,必
須修正各該法律後始能據以調整其職務等階,因此,如內政部衡酌業務需要
,針對該局組織條例所定上開職稱之官等予以修正,並完成立法程序,將由
銓敘部、內政部、人事行政局等相關機關全力配合研修該局所適用之警察官
職務等階表。至於警察官職務等階之全面通盤調整,考試院指出,必須另配
合公務人員職務列等通盤檢討調整案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