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二十)日院會通過決議,修正交通事業人員經晉升員級、佐級資位訓練合格人員,得應佐級晉員級及士級晉佐級升資考試;現職人員應升資考試以報考現任職務同類之科別為限,業務類、技術類互不得越類報考。又參加升資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之採計,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等規定。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為配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參加升資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成之採計,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並刪除另予考成不予採計之規定。又不同資位之職務所需資格條件不同,不宜併採其年終考成,因此規定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不予採計。但經晉升高一資位訓練合格之現任高員級、員級、佐級人員,參加升資考試,亦有併採不同資位之年終考成之情形,為保障其權益,因此增列該類人員得採計低一資位之年終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