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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業務得辦理特種考試

考試院今(二十)日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增列社會福利業務得辦理特種考試。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鑑於內政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工作性質與一
般靜態行政工作甚為不同,常須由保育、教保人員二十四小時輪班全職照顧
收留對象,致留才不易,影響業務推展,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增列社會福利業務得辦理特種考試之規定,以解決社會福利機構
之用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