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二十)日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增列社會福利業務得辦理特種考試。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鑑於內政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工作性質與一般靜態行政工作甚為不同,常須由保育、教保人員二十四小時輪班全職照顧收留對象,致留才不易,影響業務推展,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增列社會福利業務得辦理特種考試之規定,以解決社會福利機構之用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