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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考試院今(十三)日院會通過決議,將「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基層公務
人員考試」與「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合併為一,修
正為「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各地方政府,包括直轄市政府及
縣市政府之基層職缺,均將納入此特種考試求才。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本案係為解決應考人重複考試、重複錄取而
產生不足額報到之現象,並考量應考人及考試機關成本效益,善用地方人力
,未來地方政府基層人員考試將逐步委託地方政府辦理,以建構中央與地方
考試之特色等因素,因此將「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
則」修正為「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其重點如次:
一、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
  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五等考試相當於初等考試。
二、本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考試分臺北市、高雄市、臺
  灣省北區(包括基隆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臺灣
  省中區(包括苗栗縣、臺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臺灣省
  南區(包括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臺灣省東區(包
  括花蓮縣、臺東縣)、臺灣省澎湖區(澎湖縣)、福建省金門區及福建
  省連江區等九個錄取分發區。
三、配合社會之需求,修正本考試應考年齡上限,由原四十五歲放寬為五十
  歲。
四、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依原「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
  員考試」之規定辦理,本次未予修正。
五、訂定過渡規定,參加九十一年台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
  分配訓練、分發任用及轉調限制,均仍依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