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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考資格審查規則」


  考試院為保障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考人權益,今(三十)日院會通過決議,修正「應考資格審查規則」,增訂考試報名案件
之應考資格審查初審不合格者,均應覆審,以資周延。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說明,舉辦各種考試時,均指派熟悉試務人員擔任
考試應考資格審查工作,審查時如認為有必要時,再行覆審。為期保障考試
應考人權益,增訂凡初審不合格者,均應由主辦考試單位覆審,並商請有關
專家協助之;委託辦理試務之考試,則由試務指導人員覆審。如仍有疑義,
應簽報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審議。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之組成成員,
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派常務次長兼任
;委員九至十五人,由部長就本部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員中遴派兼任。上
述人員之任期均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