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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協會法定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公務人員結社邁向新里程


  按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為保障公務人員
結社權,並考量公務人員係依法執行職務,與國家政務及民眾權益關係至鉅
之特性,銓敘部爰研擬完成公務人員協會法(以下簡稱協會法)草案一種,
報經考試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與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業於同年六
月十一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總統於同年七月十日令公布。依協會法第
五十二條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為期該法能早日施行,以
落實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利,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考試院第十屆第十次會
議討論通過,協會法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協會法之適用對象為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
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未來五院及部同層級機關或各
直轄市、縣(市)政區域內公務人員有三十人以上之發起,並有會員超過機
關預算員額數三分之一者,即可成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各部及同層級以上
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占各部及同層級以上之機關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及各直
轄市、縣(市)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數超過直轄市、縣(市)總數之二分之一
以上,得共同發起籌組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今後公務人員協會不但對待遇調
整之規劃及擬議、給假、福利、住宅輔購、保險、退休撫卹基金等權益事項
,可向各該事項主管機關提出建議外,並可對「辦公環境之改善」、「行政
管理」、「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等事項,要求進行協商、調解及爭議裁
決。如經裁決應為一定行為之機關,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銓敘部可檢具證
據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違失人員如為民意機關首長,則由該部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違失事實,逾期不繳納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以確保爭議事件能落實執行。鑒於公務人員依法執行
職務,攸關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協會法爰明定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發起
、主辦、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並不
得參與政治活動。
  協會法已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公務人員得據以發起籌組機關公務
人員協會,對於我國公務人員結社權利之保障,及國家與公務人員間和諧關
係之促進,將可開創新里程碑,也是我國公務人員權益保障法制現代化的重
要指標,銓敘部並已成立專案輔導小組,積極協助各機關依法籌組協會。又
目前依協會法得成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中央機關(指各部會及同層級以上
機關)總數共計六十個,而地方各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總計二十五個
,中央及地方機關合計八十五個。截至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止,已有銓敘部
、考選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臺北市政府等機關之公務人員發起籌組機關
公務人員協會,其中銓敘部公務人員協會已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召開成立
大會,成為全國第一個成立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深具象徵意義。該協會之
成立,除秉持為會員維護權益及促進聯誼合作外,亦以提昇該部同仁之工作
效率及改善銓敘部之工作條件為組織目的,俾期創造所謂「雙贏」之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