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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訂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再創我國民主政治新里程碑


  近年來,國內政治環境變化極為快速,競爭性的政黨體制業已形成,民
主政治的發展日益成熟,且地方自治的意識亦日漸抬頭,惟行政中立之理念
,尚未充分落實於法制層面,為期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能確實依法行政、
執法公正,不介入黨政派系紛爭,並使公務人員本身於政權更替之際,能有
具體之法律予以保障與救濟,亟需建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法律規範。
  為因應當前政治環境發展趨勢,早日建立公務人員共同遵守之行政中立
法制,俾健全文官制度,銓敘部已重行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於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函請考試院審議,考試院將於近期內排入院會議程
加以討論。據瞭解,草案之要點包括:
一、規定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
  團體之職務,以免公務人員兼任其他職務,而與本身執行職務之角色混
  淆,並杜絕不當運用行政資源之虞。
二、規定公務人員若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應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
  日止請事假或休假,以避免當事人運用職權作為競選資源或因其參選行
  為影響機關整體工作情緒。
三、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不得因公務人員拒絕
  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對其依法享有之權益,給予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
  分。
四、規定公務人員若被要求上述行為,可向更上級長官報告,受理的長官應
  依法處理,未處理者,以失職論;規定公務人員若因拒絕從事草案禁止
  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待遇或不利處分,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
  有關法令規定,請求救濟。
五、規定公務人員違反行政中立,應依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涉及其他
  法律責任者,亦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制定,具積極正面之意義,且屬前導性立法
,如能順利完成立法,必能開創我國民主政治另一個新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