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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改造委員會通過之「政府人力運用彈性化計劃方案」銓敘部研擬相關人事法制可行方案


  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政府改造委員會第六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專業績效
人事制度研究分組所提之「政府人力運用彈性化計畫方案」,其內容包括:
(一)政務職位制度規劃案、(二)高級行政主管職位制度規劃案及(三)
契約進用人力制度規劃案等三案。經提考試院院會後,對方案之意旨與精神
,考試委員皆表贊同與支持;但認為改革過程中不宜對現行文官制度產生過
大衝擊,應維持文官制度之穩定。本此原則,銓敘部乃邀請中央暨地方機關
提供具體建議意見,並參酌考試院所舉辦公聽會之專家學者意見,審慎研酌
後,分就前開「政府人力運用彈性化計畫方案」之三個方案,研擬初步之具
體可行方案,業於本(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邀請研究分組施召集人能傑教
授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相關主管人員開會討論後,獲致下列共識意見:
一、政務職位制度規劃案部分:
(一)維持考試院原規劃之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及政務
   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立法架構,不另定政務職位設置法及政務人員行
   為法;但須將政務職位之分類及政務人員之行為規範,納入政務人員
   法草案中規定。
(二)政策襄贊職位部分,依其職務性質,屬協助政策分析、規劃、評估、
   監測之高層次參贊職位者,納入政務人員範圍;其餘參贊職務,則納
   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中規範,並同時廢止現行機要人員制度。
(三)俸給部分,為符合研究分組有關考量職務複雜程度、業務性質及職責
   程度等相關因素,給予政務人員不同等級敘薪之規劃,將配合於日後
   研訂政務加給辦法時,予以納為衡酌政務人員加給之原則。
(四)至於退職撫卹部分,鑒於政務人員職務具有高風險、高報酬、低保障
   之特性,應隨政黨更替及政策成敗而進退,故政務人員退職給與應屬
   「酬勞」、「慰勉」之性質,與永業性之常任公務人員為鼓勵久任及
   保障其退休後之老年生活之養老性質應有不同,是以,有關政務人員
   退職撫卹金給與之標準,應參採共同提撥存入個人帳戶制之離職儲金
   精神來設計;另有關因公撫卹金之發給標準應參照從優撫卹精神予以
   規劃。
二、高級行政主管職位制度規劃案部分:
  在各界對此規劃案未有共識前,為深化政府績效管理,建議循修正政務
  人員法草案及各機關組織法律,以增置政務職位,並於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內增列有關聘用人員得兼任主管職務之相關規定。另為利部會首長得
  以調整不適任人員,並於部會層級增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之
  調節性職位。
三、契約進用人力制度規劃案部分:
  參採政府改造委員會有關於政府機關建構單一之契約性職位制度之規劃
  方向,將考試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併入「聘
  用人員聘用條例」予以規範,另配合將政務職位制度規劃案所規劃之部
  分屬較低層級之政策襄贊職務納入規範。復為免過渡衝擊現制,有關各
  機關之聘用人員之進用採員額比例限制規定。
  據瞭解,銓敘部刻正依據前開共識意見,研擬具體可行方案中(包括政
  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及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修正草案等),並擬於近期內於協商有關機關確定後
  ,陳報考試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