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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修正案


  考試院於本(二)日院會審議通過銓敘部函陳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
儲金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並將於近日函請行政院會銜發布。離
職儲金給與辦法,係鑒於聘僱制度既有繼續存在之需要,基於社會安全及激
勵聘僱人員工作士氣之考量,前由考試院與行政院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日
會同訂定發布,並於同年七月一日施行,迄今未曾修正。茲銓敘部經考量國
內金融環境之變遷,離職儲金應儲存於公營銀行或郵局之規定,已不合時宜
;又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律明定有給專任特聘或遴聘人員,其離職時尚無任何
給與之依據,與社會安全之本旨有悖;另為期與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一致,因
此研擬離職儲金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考試院朱秘書長武獻表示,本次總共修正四條條文,修正重點為:(一
)將原條文對於公、自提儲金應儲存於郵局或公營銀行之規定予以放寬,亦
得儲存於民營銀行(含本國及外國),並規定各機關對於公、提儲金之管理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第四條);(二)配合行政程序法規定,將
「不可抗力」等文字,修正為「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第七條)
;(三)行政機關依其組織法律特聘或遴聘之有給專任人員,納入離職儲金
比照適用之範圍,以符社會安全之旨(第十條);(四)另增訂本次修正條
文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