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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短應試科目公告時程


  為順應環境變遷,縮短考試時程,避免受限於修正應試科目之公告時程
,延宕用人機關之用人計畫,及時銓選社會所需專技人才,考試院會議於今
(二十六)日決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將應試科目修正之公告時程,縮短為考試舉行
四個月前公告,減列應試科目得於考試舉行兩個月前公告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