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正警察特考考試規則


  由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之訓練期間已由原十
個月延長為一年六個月,為使其應考年齡符合初任警察官年齡之限制規定。
考試院今(二十六)日院會通過決議,應考年齡上限規定,二等考試由原來
四十三歲以下修正為四十二歲以下;三等、四等考試均由原來三十八歲以下
修正為三十七歲以下。
  考試院另表示,為配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九十二年度請舉辦之特種考試
計畫,於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下增設航海、輪機二組組別,以資因應
。另本項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應試科目「海巡法規」增列「海洋
污染防治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二法規範圍;警察法
制人員類別刪列「立法技術及法制作業」科目,改列「刑事案件偵查與移送
」科目。四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外事警察法規概要」科目修正不加註
法規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