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於今(十九)日院會通過,定名為「國民中小學」之學校,其人事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列等,以國民中學七十班以上者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三十六班以上未滿七十班者列薦任第七職等,未滿三十六班者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考試院表示,定名為「國民中小學」之學校,以其性質及定位經教育部認定為「國民中學」,其人事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之列等,同意依國中部之班級數予以訂列,並適用「子、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查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地方政府得將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合併設置。另依教育部令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同層級之學校合併設置時,以較高層級之學校認定其學校屬性。考試院以教育部既將定名為「國民中小學」者認定為國民中學,因此同意其人事、會計單位主管之列等,適用國民中學之標準,以期處理方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