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實務訓練


  考試院今(二十八)日院會決議,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
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務訓練,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二
項前段已明文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
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序分發任用,現行分回原任機
關(構)學校實施實務訓練措施,並無法源依據,為維護分發之公平性,院
會決議: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務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