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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草案


  考試院今(二十八)日院會審議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
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草案一案。考試院
表示,本(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制定公布,並自七月一日施行之臺灣菸酒
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九條規定略以:本條例施行前之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
所屬機構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經財政部轉介該部及所屬機關或
輔導由其他行政機關接受轉任者,其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由銓敘部定之。銓
敘部因此訂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
員轉任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草案,以資適用。本辦法草案共計五條,其主要內容包括本辦法的訂定依據、適用對象、「國家考試及格」及「
未送銓審人員」的涵義、任用資格取得及提敘條件、本辦法施行日期等相關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