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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考試院今(二十八)日院會審議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一案,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規定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
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人員核給主管職務加給;其支
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
關簡任(派)非主管人數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
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院會另外決議通過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
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加給,
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者,得按代理職務之加
給表支給,未具所列支給條件者,依代理人本職適用之加給表支給。至於所
謂連續十個工作日,是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因公
出差、例假日業務輪值出勤或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
得併計工作日;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考試院表示,依本(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俸給
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法源之條次已變更,另本辦法發布
施行迄今,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曾就其中有關簡任非主管人員比照支
領主管職務加給人數、職務代理人連續代理十個工作日之計算方式等在適用
上曾發生疑義的部分,都有解釋令(如函釋之類)加以闡明,這些都應該併
同納入本辦法來規範,所以檢討修正了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