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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期限再延長一年


  考試院今(二十四)日通過銓敘部函請該院會同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同意
將「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期限再延長一年,至九十二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考試院表示,重新研訂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雖已於本(九
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與行政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惟因立法院本次會期重
點在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為了避免「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年底前無法
完成立法,致使政務人員退職失其適用依據,將再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
同意,將現行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期限再延長一年,至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