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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自願提前退離者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


  為使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順利啟動新組織架構,考
試院今日院會就行政院有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財產接管、預決算處理、
員額移撥及權益保障等相關配套措施所擬具的「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暫行條例」草案詳加討論,院會最後通過該條例總計二十條條文。為因應政
府改造需要,本條例特別放寬受「特考特用」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調任」
之限制,俾使其順利接受移撥,並規定移撥新職應與原任職務官等職等相當
;另為鼓勵公務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而自願退休或資遣,以達成人事
精簡目的,爰將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任職須滿二十五年始得自願退休之規定
,予以調降為二十年。另增加任職滿十年且年滿五十歲,以及任本職務最高
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均得辦理自願退休。
  考試院表示,行政院組織調整案係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為實施基準日
,為期基準日開始後,各機關即能配合其調整後之業務職掌,以新組織名稱
、編制展開運作,從而展現政府改造的階段性意義,本草案明定辦理自願退
離之期間為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經核定於政府
改造組織調整基準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之前一年自願退休、資遣之公
務人員,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其延後自願退休、資遣者,每延
後一個月減發十二分之七個月之俸給總額,遞減至一年期滿,不再發給,以
提升自願退離之誘因。而對於接受移撥之公務人員,亦在任用、俸給、住宅
輔購、福利互助、宿舍借住及訓練進修等各方面,給予周全的保障。全案將
於考試院審議通過後會同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