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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日院會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該法主要修正
重點:是有關應申報財產人員的範圍擴大至各級政府機關之副首長;公營事
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各級公立學校副校長及其設有附屬機構之首
長、副首長;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行政執行官
、軍法官、政風及軍事監察人員,司法警察、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
登記、都市計畫、證券及期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
、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之承辦、審查及監督人員等。
  該法本次修正之所以擴大範圍,主要係配合政府掃除黑金,預防貪瀆政
策。譬如各機關副首長實際上負有監督、決策之權,職務亦十分重要,以往
只規定簡任十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才申報財產,仍嫌不足,是以修正
使正、副首長均應申報財產,蓋其實際負責領導、決策、監督之責,應為表
率,並求平衡。又如配合行政執行法之修正,行政執行官職務性質與待遇與
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法官及財務法庭法官幾無二致,亦有申報財產必要。而
政風機構職掌貪瀆不法之預防,並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負審核責任,本「
正人正己」之精神,亦應申報財產。
  由於現行「財產動態申報」制度未能發揮預期功能,本次修正配合信託
法及信託業法之施行,改採「財產信託」制度及「財產變動申報」制度代之
,並增訂相關配套規定,使公職人員財產變動情形透明化,以杜絕公職人員
假借職權遂行利益輸送。修正條文明定對國家政策負直接責任之人員,其本
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一定財產(如不動產、上市【櫃】股票及其他
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之財產),應於人員就(到)職申報或每
年定期申報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與信託業,或翌年定期申報時依規定辦理變
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