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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議復行政院函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請本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一案


  考試院於本(三)日院會審議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分別議復行政院函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請考試院會銜
送請立法院審議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行政院主稿並就監察院建議修正意見重行研議整理
,修正重點為:(一)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業經完成立法程序,
爰刪除有關利益衝突迴避條款;(二)配合政府掃除黑金、預防貪瀆政策及
相關法律修正,適度擴大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範圍;(三)增訂申報義務人卸
(離)職者亦應申報財產;(四)增訂「財產信託」條款及「財產變動申報
」制度以替代「財產動態申報」制度,以期公職人員財產變動情形透明化;
(五)依實際需要,修正查核要件,並增訂監察院及法務部得透過電腦網路
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必要之資訊;(六)刪除相關民意代表應公布提供
助理、服務處所及交通車輛經費來源,並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之規定;(七)
增訂罰鍰處罰時效為五年;(八)修訂財產申報資料保存期限及屆期處理方
式。考試院院會同意會銜,將轉請監察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