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於本(二十六)日院會審議行政院函擬廢止「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一案。 考試院表示,為因應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司法院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意旨,「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業經提昇為法律位階,並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原法規應予廢止。院會爰同意廢止「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