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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就政府改造委員會討論「地方自治層級改造方案」、「政府人力 運用彈性化計畫方案」一案作成相關決定案


  考試院院會今日就政府改造委員會討論「地方自治層級改造方案」、「
政府人力運用彈性化計畫方案」一案作成相關決定。
  考試院表示,為加速完成政府改造工程,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適時提
供總統相關諮詢與建議,總統府爰成立政府改造委員會,由總統兼任主任委
員,考試院院長、秘書長及銓敘部部長分別擔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考試院
並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案,研擬「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
政府改造委員會於本(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舉行第六次委員會議,考試院
院長、秘書長及銓敘部部長均與會,會中討論地方自治層級改造方案及政府
人力運用彈性化計畫方案二個方案,重點如次:
(一)地方自治層級改造方案:將建立二級政府架構,取消鄉(鎮、市)自
   治選舉,鄉(鎮、市)長改由縣長依法派任;並提升縣(市)財政權
   、組織權、人事權、立法權、計畫權等自治權限,使與直轄市達到同
   級化之基礎。
(二)政府人力運用彈性化計畫方案:本方案就政治與政策領導人力層次、
   高階管理人力層次、低階和專業技術性質人力層次,並分別擬具「政
   務職位制度」方案、「高級行政主管職位制度」方案、「契約進用人
   力制度」方案等三個人力任用制度的改革分案。
 1.「政務職位制度」在落實民主政治和增進政府治理能力,並確保文官
   行政中立。包括決策與輔助決策性質等職位,扮演政府領導團隊的角
   色,適用於中央及地方政府,將制定「政務職位設置法」、「政務人
   員行為法」、「政務人員俸給法」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並
   配合新的「行政院組織法」同時實施。
 2.「高級行政主管職位制度」在強化政府高階主管的卓越領導和管理能
   力,並提供富有經驗的民間優秀人才一個進入政府部門服務的管道,
   其適用對象為中央政府各部會常務次長和各部會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俟累積經驗後,擬將本制度和國外一樣改稱為「高級文官職位」制度
   ,將部會內部一級單位主管均納入,其待遇本高風險高報酬的精神規
   劃,並依其工作績效狀況發給不同之績效獎金。
 3.「契約進用人力制度」係透過仿效企業界運用策略性觀點,規劃更為
   彈性組合的人力運用政策,以提供政府績效管理的有利環境,契約性
   人力採取契約方式進用,其與國家間的法律關係原則上均採取公法上
   職務關係,但政府應可以保留採取更類似企業界實務之契約內容作法
   ,而非完全比照終身雇用的公務人員。政府同時保留機關或職位裁併
   時不續約的權利。
  考試院表示,依據政府改造委員會的規劃,未來政府各階層人力的運用
將更具有彈性、更多元化,不再完全強調終身雇用的任用模式,使政府人力
可以藉由政策領導,遂行績效管理和人力的最佳組合,進而提供良好的施政
環境。而此項變革一方面並不溯及而影響現職人員的權益,另一方面將使政
府與民間充分接軌,引進活力和競爭力,因此確為必要之舉。案經考試院委
員座談會就上開方案進行討論,經達成共識之結論如次:
(一)對政府改造委員會議通過「政府人力任用彈性化計畫方案」意旨與精
   神,均表贊同與支持。
(二)改革過程中不宜對現行文官制度產生過大之衝擊,應維持文官制度之
   穩定性。
(三)對本方案三案中之第一及第三案原則支持,但現行制度如何修改和細
   部規劃部分,由考試院及行政院再進一步協商。對第二案部分,建議
   應進一步蒐集分析各國相關資料後審慎評估,如:改進現行考試方式
   ,或適度放寬政務職位,以活化高級文官之進用。
(四)考試院應舉辦公聽會,以廣納各界建言,強化改革方案之可行性。
  本案因事涉考選、任用等考銓法制之重大變革,復經提考試院院會作成
決定如次:
(一)請考試院所屬部會就本方案及結論參酌委員於座談會中發言意見,儘
   速研擬可行方案。
(二)請銓敘部儘速協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政務人員法」草案、「政
   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等相關法案
   是否配合修正進行研處。
(三)由考試院邀請政府改造委員會人員來院說明,並邀請學者專家舉辦公
   聽會,廣蒐各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