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日就政府改造委員會討論「地方自治層級改造方案」、「政府人力運用彈性化計畫方案」一案作成相關決定。 考試院表示,為加速完成政府改造工程,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適時提供總統相關諮詢與建議,總統府爰成立政府改造委員會,由總統兼任主任委員,考試院院長、秘書長及銓敘部部長分別擔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考試院並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案,研擬「行政院組織調整員工權益保障方案」。政府改造委員會於本(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舉行第六次委員會議,考試院院長、秘書長及銓敘部部長均與會,會中討論地方自治層級改造方案及政府人力運用彈性化計畫方案二個方案,重點如次:(一)地方自治層級改造方案:將建立二級政府架構,取消鄉(鎮、市)自 治選舉,鄉(鎮、市)長改由縣長依法派任;並提升縣(市)財政權 、組織權、人事權、立法權、計畫權等自治權限,使與直轄市達到同 級化之基礎。(二)政府人力運用彈性化計畫方案:本方案就政治與政策領導人力層次、 高階管理人力層次、低階和專業技術性質人力層次,並分別擬具「政 務職位制度」方案、「高級行政主管職位制度」方案、「契約進用人 力制度」方案等三個人力任用制度的改革分案。 1.「政務職位制度」在落實民主政治和增進政府治理能力,並確保文官 行政中立。包括決策與輔助決策性質等職位,扮演政府領導團隊的角 色,適用於中央及地方政府,將制定「政務職位設置法」、「政務人 員行為法」、「政務人員俸給法」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並 配合新的「行政院組織法」同時實施。 2.「高級行政主管職位制度」在強化政府高階主管的卓越領導和管理能 力,並提供富有經驗的民間優秀人才一個進入政府部門服務的管道, 其適用對象為中央政府各部會常務次長和各部會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俟累積經驗後,擬將本制度和國外一樣改稱為「高級文官職位」制度 ,將部會內部一級單位主管均納入,其待遇本高風險高報酬的精神規 劃,並依其工作績效狀況發給不同之績效獎金。 3.「契約進用人力制度」係透過仿效企業界運用策略性觀點,規劃更為 彈性組合的人力運用政策,以提供政府績效管理的有利環境,契約性 人力採取契約方式進用,其與國家間的法律關係原則上均採取公法上 職務關係,但政府應可以保留採取更類似企業界實務之契約內容作法 ,而非完全比照終身雇用的公務人員。政府同時保留機關或職位裁併 時不續約的權利。 考試院表示,依據政府改造委員會的規劃,未來政府各階層人力的運用將更具有彈性、更多元化,不再完全強調終身雇用的任用模式,使政府人力可以藉由政策領導,遂行績效管理和人力的最佳組合,進而提供良好的施政環境。而此項變革一方面並不溯及而影響現職人員的權益,另一方面將使政府與民間充分接軌,引進活力和競爭力,因此確為必要之舉。案經考試院委員座談會就上開方案進行討論,經達成共識之結論如次:(一)對政府改造委員會議通過「政府人力任用彈性化計畫方案」意旨與精 神,均表贊同與支持。(二)改革過程中不宜對現行文官制度產生過大之衝擊,應維持文官制度之 穩定性。(三)對本方案三案中之第一及第三案原則支持,但現行制度如何修改和細 部規劃部分,由考試院及行政院再進一步協商。對第二案部分,建議 應進一步蒐集分析各國相關資料後審慎評估,如:改進現行考試方式 ,或適度放寬政務職位,以活化高級文官之進用。(四)考試院應舉辦公聽會,以廣納各界建言,強化改革方案之可行性。 本案因事涉考選、任用等考銓法制之重大變革,復經提考試院院會作成決定如次:(一)請考試院所屬部會就本方案及結論參酌委員於座談會中發言意見,儘 速研擬可行方案。(二)請銓敘部儘速協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政務人員法」草案、「政 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等相關法案 是否配合修正進行研處。(三)由考試院邀請政府改造委員會人員來院說明,並邀請學者專家舉辦公 聽會,廣蒐各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