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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函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


  考試院今(五)日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
員產生辦法」第三條修正案,將有關教育人員代表推派之規定,由現行規定
教育部推派三名教育人員代表,修正為其中二名教育人員代表由中華民國全
國教師會推派。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該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三人,
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軍公教代表組成。目前教育人員代表三人
,由教育部推派之。因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
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為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之一,中華民國全
國教師會以該會係依教師法成立之全國性社團組織,曾多次建請修正本辦法
,案經多次協商結果,教育部同意由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推派教育人員代表
二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爰研擬本修正案報考試院審議通過
,將於近日內修正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