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銓敘部函陳「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部分標準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二)日院會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部分
標準修正案。
  考試院表示,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自民國八十七年修
正以來,實務作業上有若干不甚合理之處,為維護被保險人權益並符公平正
義,現行「殘廢給付標準表」確有檢討研修之必要。銓敘部爰邀集內政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等相關機關及醫學會開會研
商獲致決議,並據以研擬完成標準表部分標準修正草案。現行殘廢標準表共
有七十八項標準,十項附註,本次共修正二十九項標準、三項附註,增列八
項標準、四項附註,並刪除附註第八項。修正要點如次:
一、明定肝臟代償力喪失之判斷指標,並明定肝硬化症須「經治療六個月以
  上,仍無法改善且病情持續者」始得請領殘廢給付。
二、明定因腦疾病、創傷或癡呆症所致認知功能、職業功能、社交功能、日
  常生活功能退化者,得適用精神障礙之規定辦理。
三、將現行殘廢標準中有關上、下肢各關節「機能完全喪失」之規定,修正
  為「機能嚴重喪失」,並明定其判斷標準,係以主要關節功能喪失百分
  之八十以上且有肌肉萎縮者為準。
四、參酌勞保殘廢標準表及身心障礙等級規定,增列「心臟移植」者,如經
  治療六個月後,仍遺留第三度心臟功能損害者,亦予以半殘廢給付;另
  肺臟移植者,經六個月以上之治療,肺功能仍未改善,予以半殘廢給付
  。
五、明定符合本標準表之殘廢狀況標準,但未達規定之治療期限即辦理退休
  、資遣或離職退保,致未能請領殘廢給付者,於治療達規定期限以上仍
  無法矯治,經補具醫師診斷證明確為「不能回復、確屬成永久殘廢,並
  與退保前之原殘廢狀況相當或加重」者,得以退保前一日為準,認定成
  殘廢給付。
六、有關女性終生喪失生殖能力之年齡限制,參照「勞工保險條例」,將現
  行「在四十五歲以下」之規定,修正為「未滿四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