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於本日院會審議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俸給法」業於本(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爰配合研修「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如次:一、將業依「行政程序法」提昇於本法規範之相關規定刪除。二、配合本法第九條之規定,增訂重行銓敘審定俸級之定義。三、明定機要人員俸級核敘之規定。四、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銓敘審定先予試用,於本法公布施行後始完成試用程 序之人員,因具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爰明定其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 合格者,按原敘俸級晉敘本俸一級。五、增訂俸級重行審定,及改敘俸級應填送書表之規定。六、增訂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時,如其曾任職務等級較所銓 敘審定職等為高者,高資可以低採。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依法採計作 為取得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或已採計提敘俸級之年資,不得重複採計。 但不同任用制度轉任人員,依其所具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敘俸時,前 曾經採計提敘俸級之年資得重行採計。七、配合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增訂公務年資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