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於本(二十二)日院會審議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為發揮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積極功能,爰通盤檢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重點如次:一、修正政務人員再任各當年得併計再任前後年資,辦理年終考績相關規定 ;增列公營事業人員、教育人員及政務人員轉任或再任當年合併計算之 年資,得比照辦理另予考績規定。二、修正平時考核之考核項目,並明定考核細目由各機關視業務特性自行擬 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三、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不得考列甲等條件酌作修正後,提昇法律位階移 列至本法規定;另對於考列丁等之情形,酌作文字修正。四、增列規定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考列丙等者應予調整工作或施予適當輔導 或在職訓練。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五、增列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之考績,其考列甲等人數,以各該機關受考人 數總額之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不超過三分之二。但各官等受考人數五 人以上,考列甲等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四。主管機關得視所屬各機關 績效或業務特殊情形,於每年辦理考績前,明定各機關考列甲等人數比 例。但主管機關與所屬各機關考列甲等人數比例均仍不得超過前項所定 之比例。六、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關受懲戒處分而在不得晉敘期間辦理之考績, 不得作為升等任用資格年資之規定,提昇法律位階移列至本法規定。七、將平時考核之記功、申誡及記過用語分別修正為記小功、警告及記小過 ;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有關嘉獎、記小功、警告及記小過 之標準提昇至本法規定;另增訂記一大功及記一大過標準應於本法施行 細則中明定之規定。八、增列規定考績年度中每年四月及八月應由主管人員與受考評者就工作內 容及執行情形進行面談,其面談內容及結果列入平時成績紀錄中。主管 機關及各機關得視其業務特性及需要,分別辦理所屬機關及內部單位間 之團體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定機關、單位人員考績及獎勵之參考 ;其範圍、標準、程序及有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 之。九、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絛有關考績重行審定程序規定,提昇法律位階 移列至本法規定。十、增列交通事業人員之考績,另以法律定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