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今(十五)日修正通過「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以配合典試法修正公布,並因應近年來多次運作結果。本項考試規則修正重點如下:(一)明定各種考試方式之申請複查成績方式。(二)明定應考人應以掛號寄達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以維護其權益;另明 定申請書格式及應繳附之文件。(三)增訂口試、測驗、實地考試、著作或發明審查及學歷經歷證明審查之 複查成績處理方式。(四)依據典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明定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之禁止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