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今(十五)日修正通過「著作發明審查規則」案,以配合典試法修正公布,並因應近年來多次運作結果。本項考試規則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有關科技報告、文化藝術作品之著作送審,排除字數限制之規定 。(二)刪除送審之發明,其已獲發明專利者,應繳驗未逾專利期限之專利證 書之規定。(三)修正著作或發明如為二人合著者,仍得送審之規定,並增訂博、碩士 論文得予送審之條件。(四)增訂著作或發明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委員之組織與任務。(五)修正著作或發明審查之評分項目。(六)增訂送審之著作或發明不得有欺瞞情事及有關處理之規定。(七)修正審查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迴避範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