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十五)日院會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草案二案,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均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即將屆滿五年,若干不合時宜處,亟待檢討修正;另為配合政府改造,並提供公務人員因生涯規劃而有多樣退休選擇機會,擬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中納入彈性退休制度;並配合歷次司法院解釋,將涉及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權利、義務之重要事項,提昇至本法規範。「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條文共計為三十一條;另「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後,條文共計為二十三條。其要點如次:一、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部分:(一)將現行公務人員退休種類改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三種 。除維持現行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條件外,另增列任職二十年以上者、 任職十年以上滿五十歲者及連續任本職三年以上,已達本職最高職等 年功俸最高級者,亦得申請提前辦理退休之彈性退休條件;並將現行 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之「命令」退休,改稱為屆齡退 休;另將現行法所稱之「命令」退休,改為僅係身心障礙已達公教人 員保險法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半殘廢以上者。(二)為期完整規劃退休制度,將原規定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資遣之規定 ,併入本法加以明定。(三)退休金給與之種類,分為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及兼領二分之一之一 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等三種;並放寬任職五年以上非因案 免職或受撤職而離職者,得申請發還本人原繳付之政府撥繳退撫基金 之本息。(四)將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或相關函釋規定中,涉及公務人員重 要權益事項提昇至本法位階。(五)對於部分應由施行細則或其法令作進一步規範之事項,於本法中增列 明確授權規定。二、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草案部分:(一)為照顧年資短淺公務人員因意外或病故在職死亡,增列任職未滿十年 之公務人員因病故或意外在職死亡,增加其撫卹金之給與規定。(二)為健全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撫卹制度,將「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以致 死亡」之因公情事,提昇至本法規定。(三)將現行本法施行細則涉及公務人員及其遺族權益事項,提昇至本法位 階。